新會員入會
新 會 員 入 會 | ||||||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載明經營飲料業務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了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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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每一會員推派代表人數,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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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經費收入如左: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
新 會 員 入 會 | ||||||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載明經營飲料業務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了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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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每一會員推派代表人數,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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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經費收入如左: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
臺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榮譽會員入會辦法 | |
89.07.27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
第 一 條 | 本會為協調本業與相關業界關係,共同謀劃飲料工業之推廣發展,以增進整體利益,特訂定「榮譽會員入會辦法」。 |
第 二 條 |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法登記設立經營與飲料工業相關廠商,及經營飲料業尚未設置工廠而委託本會會員廠代工生產之公司,認同本會宗旨,並願協助本會推展各項業務,經本會會員之推荐,均可申 請加入為本會榮譽會員。並選派代表三人,出席本會,稱為榮譽會員代表。 |
第 三 條 | 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榮譽會員入會申請書、會員代表簡歷表,及公司(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各一份,經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 |
第 四 條 | 榮譽會員代表之權利義務,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均與本會會員代表相同。 |
第 五 條 | 榮譽會員得被邀請列席參加會員大會,或其他與其業務有關之專案會議,以利協調溝通。 |
第 六 條 | 榮譽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研討會、專題講座及各種聯誼活動等,以加強交流,增進共同利益。 |
第 七 條 | 榮譽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
第 八 條 | 常年會費,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比照本會甲級會員標準繳納。每月會費新台幣5,000元。 |
第 九 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辦理。 |
第 十 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