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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輸入食品添加物,應於進口報單加註『批號』及『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字樣」

2013/6/24
行政院衛生署   發布日期102.6.19



行政院衛生署 函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21301666號
附 件:衛生署函及公告法規條文1份


主旨:「輸入食品添加物,應於進口報單加註『批號』及『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字樣」之公告,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以署授食字第1021301656號令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法規條文1份,請 查照。

詳如附件:
1.行政院衛生署 函
2.署授食字第1021301656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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