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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2014/1/10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103.01.07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1月0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250977號


主  旨: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
     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詳如附件:
1.衛生福利部 函
2.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三點
3.修正規定總說明與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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