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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訊息】果蔬汁包裝飲料原汁含量標示 提早自7月起實施

2014/3/5
果蔬汁包裝飲料原汁含量標示 提早自7月起實施
發佈日期:2014.03.05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應依果蔬汁總含量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相關醒語,該項規定將提前至103年7月1日起實施,公告生效後製造的包裝果蔬汁,若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


  食藥署表示,這次公告的重點是果蔬汁總含量達10%以上者,才能用果蔬汁為品名,而且需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種類;未達10%者應外包裝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10%」,或直接標示原汁含有率;未含果蔬汁者也要清楚標示「無果蔬汁」,如品名含果蔬名稱,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字樣。

  依據新修正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不完整的包裝飲料罰責是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違規產品,如果不能在限期內回收改正,不僅產品沒入銷毀,業者還會面臨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果凍、糖果、口香糖、錠狀、粉狀食品,以經醃漬、發酵之果實為原料,再經加工調製提供果實風味的包裝飲料,如酸梅汁(湯)、烏梅汁(湯)等,不適用包裝果汁飲料標示規定,果汁牛奶另依「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辦理,但果蔬乳酸飲料、果蔬蜜豆奶等仍屬包裝飲料,須依規範辦理。

資料來源:http://news.ms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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