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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FDA訂定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生效。

2014/10/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布日期103.09.29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31104727號


主  旨:為因應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第一級品管)所致檢驗需求,
     請 貴會轉知會員相關事宜,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3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法人或團體檢驗。」;爰本署103年8月21日公告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103年12月31日起生效,合
  先敘明。
二、為落實自主管理,強化食品衛生安全,敬請 貴會評估協助建立檢驗實驗室與會員檢驗需求間之
   平台,並轉知會員:
  (一)為協助提升食品業者實驗室檢驗品質,落實自行檢驗之責,本署已於103年度7月間,於北、中、
   南三區辦理「食品工廠檢驗實驗室管制教育訓練」,並將於104年度持續辦理「推動食品業者實
   驗室檢驗品質輔導計畫」,屆時另函通知,歡迎報名參加。
  (二)本署自本(103)年度起,已主動輔導大專院校食品實驗室建立實驗室管理系統及檢驗技術,輔導結
   果將於104年1月間公布於本署網站,供自主管理委託檢驗時之參考。
  (三)本署依據食安法、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及ISO/IEC 17025國際認證規範等,辦理
   食品檢驗實驗室認證,目前已通過本署認證之食品實驗室計約60家,其名單公布於本署網站
   (首頁>業務專區>實驗室認證)。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2. 部授食字第1031302025號
3.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一覽表
4. 公告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QA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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