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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FDA公布修正版「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將於104年7月1日施行,並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2014/10/16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布日期103.10.14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3130217號


主  旨:本屬網站公告修正版「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請 查照。

說  明:
一、考量國際上對於食物過敏原之科學研究,認為牛奶與羊奶中至過敏性蛋白質相似,
   對牛奶中所含乳糖耐受不良者,亦不適合以羊奶取代;或建議對奶類過敏體質者
   ,視個人體質狀況避免攝取羊奶。
二、爰此,酌修本署前於103年3月13日以FDA食字第1031300737號函送各界之「食品過
   敏原標示建議事項」,納入「羊奶及其製品」為建議標示之內容物,鼓勵業者除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所定強制性標示過敏原醒語之六項過敏性內容物(包括
   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外,亦得自願性一併標示建議事項所列之羊奶
   、魚類、頭足類、螺貝類、堅果種子類、含有麩質的穀類、大豆、奇異果,以及
   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每公斤10毫克以上者,提供消費者充
   足資訊。
三、「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將於104年7月1日施行,並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2. 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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