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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廢止「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並自105.1.1生效。

2015/3/5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104.3.3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770號


主  旨:「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於104年3月3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304757號公告訂定及1031304759號公
     告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公告影本,請 查照。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 函
2. 部授食字第1031304757號公告
3.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4.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與現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條文對照表
5.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6. 部授食字第1031304759號
7.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廢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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