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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FDA食字第1041302540號函,說明罐頭食品製造業者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進行殺菌設備效能確效及各項產品殺菌條件之訂定。

2015/7/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布日期104.6.3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41302540號


主  旨:罐頭食品製造業者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進行
     殺菌設備效能確效及各項產品殺菌條件之訂定,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食品業
    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
    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二、罐頭食品製造業者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八章低酸性及酸
    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規定;違反該準則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可依食安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最高處新臺幣兩億元罰鍰。
  三、另檢送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6年11月
    9日衛署食字第0960048298號函,有關寶特瓶熱充填無糖及微糖茶飲
    料產品,除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現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並應適用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現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八章
    之規定),惠請轉知相關罐頭食品製造業者務必嚴格自律,以確保消
    費者權益。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2. 衛署食字第0960048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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