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法規查詢
  • Facebook
  • LINE
  • X
  • LinkedIn

衛福部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生效。

2015/8/6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104.7.31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700號


主  旨:「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業經
     本部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2694號公告修
     正,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 函
2. 部授食字第1041302694號
3.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總說明
4.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規定
5.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規定對照表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