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法規查詢
  • Facebook
  • LINE
  • X
  • LinkedIn

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2015/8/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104.8.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環署基字第1040066105D號


主  旨:「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業經本署於104年8月19日
     以環署基字第1040066105號公告修正,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為穩定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及回收處理體系之運作,本署調整鐵容器、鋁箔包、
     氣密或液密包裝紙容器(不含免洗餐具)、塑膠容器(未發泡PS)、塑膠容
     器(發泡PS)及玻璃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玻璃費率自106年1月1日
     起施行,其他分2階段調整,第1階段自1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2階段自107
     年3月1日起施行。





詳如附件: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3.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表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