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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為針對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之加工助劑加強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2016/2/23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105.2.17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0468號


主  旨:「加工助劑衛生標準」,業經本部於105年2月17日以部授食字
     第1051300445號令訂定發布施行,檢送該發布令,請 查照。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 函
2. 衛生福利部 令
3.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4.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總說明
5.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逐條說明
6.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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