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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2016/4/27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105.4.21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0801號


主  旨: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名稱並修正為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
     事項」,以部授食字第1051300796號公告修正發布,請 查照。

修正如下:
    一、 新增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另應辦理強制性檢驗之
      食品業者類別新增食用油脂輸入業及綜合商品零售業別。
    二、 新增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包括食用油脂
      等共十七類業別之業者,其中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不含改裝業者。
    三、 新增食用油脂輸入業及綜合商品零售業等應辦理強制性檢驗業別之規模
      及實施日期,餘等業別比照其原公告之規模及實施日期。
    四、 新增食用油脂輸入業者應檢驗之項目及頻率。
    五、 新增綜合商品零售業之檢驗事項及最低檢驗週期。
    六、 新增食品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應與實際執行情形相符,並規範版
      本保存期限。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 函
2. 衛生福利部 公告
3. 修正規定
4. 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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