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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發布施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2016/5/17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105.5.12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2001004號


主  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業經本部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以部授食字第1052000998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請 查照。

說  明:依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依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行政罰鍰,其裁罰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
     項罰鍰裁罰標準」,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
      二、 本標準適用之裁罰範圍。
      三、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
      四、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
      五、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
         遵行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
      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
         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
      七、 主管機關就裁處罰鍰案件審議小組之成立機制。
      八、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罰鍰之裁罰,應先判斷違規事件
         之行為數後,依本標準規定為之。
      九、 本標準施行日期。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 函
2. 衛生福利部 令
3. 裁罰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4. 裁罰標準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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