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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生效。

2016/11/10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994號


主  旨:「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
     10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302989號公告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
     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 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
     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品名之
     後加註「非乳(奶)為主」。前述加註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二、 包裝奶精產品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以前製造者,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 函
2. 衛生福利部 公告
3. 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問答集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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