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法規查詢
  • Facebook
  • LINE
  • X
  • LinkedIn

衛福部公告訂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並自中華民國106年2月1日施行。

2017/1/13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51107117號


主  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十二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107108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
     一日施行。

公告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六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機構之認證,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認證申請:新臺幣六萬元。
    二、認證證書:首次發證、變更與展延換證、遺失及污損補發,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認證年費:
      (一)基本年費:每年新臺幣十萬元。
      (二)增收年費:依該年度各該驗證機構核發之驗證證明書數,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第三條 驗證機構辦理食品業者驗證,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驗證申請:每件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實地評鑑:如附表一。
    三、定期追蹤查驗:如附表二。
    四、驗證證明書:
      (一)發證、換發: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加發證明書、英文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驗證範圍增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業別。
  第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 函
2. 衛生福利部 令
3.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