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102.10.16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767號
附 件:公告影本乙份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 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
(一) 兒童、孕婦、哺餵母乳者、老年人及具心血管疾病者不宜使用。
(二) 不得與咖啡因產品同時食用。
(三) 服用藥物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
二、 添加苦橙之產品,苦橙所含成分「Synephine」濃度為6%以下,每日食用限量為20mg以下。
三、 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
詳如附件:
1.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函
2.
部授食字第1021350767號公告
3.
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公告之勘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