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法規查詢
  • Facebook
  • LINE
  • X
  • LinkedIn

衛福部訂定「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2015/10/20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104.10.15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420號


主  旨:訂定「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 函
2. 衛生福利部 公告
3. 「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QA問答集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