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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訂定「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生效。

2017/6/15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267號


主  旨:「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二日以部授食字第1061301262號公告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一日生效。

公告條文: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日益多樣化,因銷售現場無人員提供食品相關資訊,為透明食品資訊,衛生福利部於本(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一)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二)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三)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四)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

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詳如附件:
1. 1060420自動販賣機散裝飲料標示 衛福部函
1. 1060420自動販賣機散裝飲料標示規定總說明.docx
2. 1060518自動販賣機散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逐點說明-無格線.docx
3. 1060602自動販賣機標示規定問答集.pdf
3. 自動販賣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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