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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2018/5/3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107.5.01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5月0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324號


主  旨:
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業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01日以部授食字第1071300319號修正發布, 敬請 查照。

說  明:
依食安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
非酒精飲料製造、加工、調配業,辦理工廠登記證者 ,食品從業 人員20人 以上且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 以上者,自108.1.1實施、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未達一億元者,自109.1.1實施。



詳如附件:
1. 衛福部 函
2. 衛福部 公告
3.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4. 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總說明
5.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法規條文
6.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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