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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

2018/5/3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107.5.01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5月0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674號


主  旨: 訂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五、九條。
      業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01日以部授食字第1071300669號修正發布,敬請 查照。
說  明:
1. 第四條: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
        (其他食品製造業:食品技師) 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構辦理之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且領有合格證書;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訓練機構或其他機構辦理與該系統有關之課程,每年至少八小時。

2. 第九條:食品業者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登錄平台登錄各該人員資料及衛生講習或訓練時數。
      登錄資料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登錄。食品業者應於每年七月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詳如附件:
1. 衛福部 函
2. 發布令掃描檔
3. 修正總說明
4. 修正條文對照表
5.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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